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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40节

从‘大发公司’经营的业务来看,大发公司的经营方式符合《典当管理办法》中关于典当行的特征,即‘当户将其动产、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,交付一定比例费用,取得当金,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、偿还当金、赎回当物的行为’。

从典当行为的本质看,典当行应当属于金融机构。由此,被告人违法成立实际从事典当活动的‘大发公司’,在形式上符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特征。

所以我觉得被告人赖子星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。”说完后,程都放下手中的材料,看向杜庸。

“嗯,能够独立、主动的思考案情,值得表扬。一开始我也这么考虑过,但是后来我把这个想法给否了。”杜庸靠在椅子上微笑着说道。

带徒弟最怕人云亦云,师父说什么徒弟就说什么,徒弟自己不会独立思考。师父的话也不见得百分之百都对,所以徒弟要想青出于蓝而胜于蓝,必须有自己独立的想法,主动的去分析案情,学习师父分析案子的方式,但是又不能拘于此。

程都能说出这么一番话,杜庸很高兴。

“师父,您为什么要否了这个想法?这个思路有什么问题吗?”程都不解的问道,在他看来自己的想法有理有据,没有什么问题。

“你说的虽然有一定道理,但是《刑法》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法本意却并非这么简单。

该罪不要求有金融业务的具体开展,处罚的只是单纯设立行为,但《刑法》之所以将此种单纯设立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,在于该类行为对金融安全具有潜在的严重危险。

从这一点上分析,如果设立行为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,本质上必须对金融安全产生潜在的严重危险,如果行为不可能对金融安全产生严重危险,则不能构成该罪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字面规定,似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,就可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。但在具体案件中,对符合该罪构成特征的行为要认定构成该罪,还必须在情节上认定行为是否可能对金融安全产生严重的危险。

是否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,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:

程、营业地点等。

因为在实践中,行为人设立的所谓金融机构之所以非法,仅仅是因为欠缺有关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要件,而其他要件往往是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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